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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出租房产常见涉税问题

一、租房合同中约定了2个月的免租期,免租期内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?

答:不需要。出租合同的免租期,属于“有偿”赠送,而视同销售更强调“无偿”,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视同销售,故不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。

二、企业“无偿”出租房屋,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?

答:需要。

三、免租期内需要缴纳房产税吗?

答:需要。取得租金收入的期间,需要依照不含税的租金收入按12%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(从租计征)。而免收租金的期间应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,按照1.2%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(从价计征)。

四、免租期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又该如何处理?

答:税法上,企业所得税在相应的免租期不确认租金收入。

来源:税来税往

 

五、公司出租房产连带着房屋里的办公家具一并出租,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区分租金?

答:需要。企业既出租房屋,有出租相应家具的,属于兼营行为,应当区分开独立核算。未区分开单独核算的,则从高适用税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