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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,应取得什么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?

根据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》 (财税 [2010] 45号) 规定五、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,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 (含省级) 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,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收据联,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。

 

因此,自然人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,应取得省级以上(含省级) 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,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》收据联作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