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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政策请查收!

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相关政策解读

 

政策一

2027年12月31日前,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

要点注意: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,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,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;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免征增值税。

上述关于小额贷款的定义是?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(含本数)的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贷款;没有授信额度的,是指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万元(含本数)以下的贷款。

 

政策二

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,免征印花税政策

优惠内容:2027年12月31日前,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,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。

除金融机构外,与金融机构签订了借款合同的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是否也享受该政策?

书立该应税凭证的双方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。

解释:根据22号公告第四条第(一)项规定,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,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,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。本政策属于该情况。

 

政策三

2027年12月31日前,纳税人为农户、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、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,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,免征增值税。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,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。否则,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。

要点注意:纳税人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,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,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;未单独核算的,不得免征增值税。

 

 

关于小微企业的定义:

本公告所称小型企业、微型企业,是指符合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》(工信部联企业〔2011〕300号)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。其中,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原担保生效时的实际状态确定;营业收入指标以原担保生效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,不满12个自然月的,按照以下公式计算:营业收入(年)=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/企业实际存续月数×12

 

 

 

 

 

来源: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、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