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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/01/29/周一丨 每日财税知识分享

问
赊销方式销售货物,在约定的时间未收到货款,是否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?
答
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的收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,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,具体为: (三)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,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,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,为货物发出的当天,根据上述规定,赊销方式销售货物,在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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