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残疾、孤老人员 烈士家属 创业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
税收优惠1
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、劳务报酬所得、稿酬所得、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综合所得,按应纳税额减征90%的个人所得税。
税收优惠2
残疾、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区别以下情况分别予以减征: 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 (含30万元) 以下的,按应纳税额减征100%的个人所得税;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部分,按应纳税额减征90%的个人所得税。
来源:广东税务